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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經濟委員會全體委員:
食蛇龜與柴棺龜皆是農委會所列為珍貴稀有保育類物種,但從2006年至2013年,已查獲9,386隻欲走私輸出,未遭查獲的更難以估計。
過去亦有實際案例,在漁港或以及機場查獲準備走私,卻因為該輸出行為尚未完成即被查獲,便不成立走私既遂。同時,野生動物保育法並未處罰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輸出入未遂,最後法院只好以「騷擾」保育類野生動物判刑。
時間 | 判決法院 | 刑 度 | 事由 | 備 註 |
2008.11 | 高雄地院 | 8個月,得易科罰金 | 騷擾 | 311隻食蛇龜,柴棺龜3隻,查扣於新竹南寮漁港;累犯 |
2011.04 | 高雄地院 | 緩刑2年 | 購買 | 購買1255隻食蛇龜欲走私,於高雄小港機場遭查畫 |
2012.07 | 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| 6個月,得易科罰金 | 買賣 | 原2011.4購買、走私判決上訴更審 |
※資料來源:關懷生命協會整理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
此類案例時有所聞,使輸出未遂成為裁罰的漏洞。籲請立法單位於衡量社會公益、訂定法律時,應考量維續自然資源之永續利用,並正視獵捕、走私規模趨勢對物種及生態的不可回復性,避免加速對食蛇龜等保育類物種造成毀滅性災難。 基於上述原由,建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全體委員,盡快增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未遂行為之罰則,以杜絕非法業者存僥倖心態繼續出賣台灣珍貴的自然資產,造成台灣生態浩劫。全體連署人 敬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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